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选址要求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科[2001]1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在标准中只有宏观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划定指标,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居民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氯化聚乙烯生产排放氯化物使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1]2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对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排放的氯化物规定排放限值,《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宜直接作为控制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 若企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要求企业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2001年5月31日(2001)京铁中经终字第14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的适用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测量铁路边界噪声“气象条件”的规定,铁路边界噪声应“选在无雨雪的天气中进行测量”。
你院来函所附某环境监测机构2000年11月18日出具的《噪声测量报告》表1“备注”栏注明,该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的测量时,气象条件为“阴有零星小雪”。
由此可见,该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的实际气象条件,与前述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气象条件”的要求不符。因此,该环境监测机构在此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的结果,依照标准的要求应属无效。
特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监督字[2000]471号)收悉,现就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区域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二、按《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参照执行适用于城市区域的有关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94)。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4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的水污染物项目不作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分,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和4.3的规定执行;
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三、饮食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火烟污染物在标准中未做规定,可通过在饮食业单位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你省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关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多家企业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和使用不同燃料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的方法,对各锅炉排放的烟气分别采样和监测。
采样位置可选在各自锅炉的烟道上,在关闭其他锅炉和烟道的情况下,也可在共用烟囱的适当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各锅炉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判断每个锅炉的排放状况是否达标。
二、若无法分别采样和监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中分炉型、燃料规定的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一控双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3号)和《关于废纸制浆造纸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控办[2000]1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以废纸为原料制浆造纸,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2-92)的“造纸(无纸浆)”排放限值。
二、多家纺织印染企业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若该处理厂主要处理纺织印染废水,并且按建厂时间应执行同一时间段的排放限值,则处理后的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该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可视为各印染厂达标排放。
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热电联用煤粉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1996)。
四、味精厂排放工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限值。高浓度有机废水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前,须进行处理达到三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须按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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