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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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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 ,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 ,彻底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立、治”等情况 ,全面推进 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立、治”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 ,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省环保厅 )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按照 “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 ”的原则 ,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实行台账 式销号管理。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 ,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省环保厅 )

(三)全面推进 “百吨千人 ”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科学合理提出 “百吨千人 ”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 (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压实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 ,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 ,流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 ,上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 ,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 ,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确保下游供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省环保厅 )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 (2018年1月-12月)。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划、立、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 ,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建立问题台账 ,按照 “一源一策 ”的原则 ,分类施策 ,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 (2018年4月-12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做出调整的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督办问责 (2019年 1月)。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 ,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 ,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 ,要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成 “百吨千人 ”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2019年底前 ,各地应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后 (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报省人民政府。 2020年底前 ,基本完成 “百吨千人 ”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在 2018年底以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 ,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 ,成立领导机构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 ,细化工作内容 ,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

(三)及时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 “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 ”的原则 ,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市 (州)级媒体上进行公示 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销号。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 ,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一经发现 ,要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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