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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十六个严禁”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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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十六个严禁”行为规范(试行)

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发表、传播同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文章等;

二、严禁违规、违纪、违法进行行政许可;

三、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严禁选择性执法、选择性移交、以罚代法、以罚代管;

五、严禁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通风报信、跑风漏气、说情干预;

六、严禁在生态环境监测、统计、评估考核、评审验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七、严禁干预、插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指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服务、环保产品及设备;

八、严禁指定环评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及调查单位或危险废物及核与辐射产品经营单位;

九、严禁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

十、严禁在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打官腔、耍特权、摆架子;

十一、严禁对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十二、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管理服务对象处投资、持股,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三、严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车、借款、借物,或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等;

十四、严禁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十五、严禁擅自改变出差行程、参加与出差任务无关的活动,或者超标准报销公务出差交通费用、住宿费用;

十六、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变相使用接待公款,或将公款用于非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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