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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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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Windtreeliu2013-11-27 8:03分类: 标签: 环境污染

湖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为做好我省环保企业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和临时资质的审批工作,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二、审批依据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

三、申请对象

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四、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第2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试。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环保部监制的《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原发放证书机关申请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法人资格。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申请乙级和临时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行的专职运营人员:

1、申请乙级和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高级技术职称中可允许1名兼职人员,年龄不超过70岁,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

2、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考试合格证书:乙级和临时资质不少于10人。

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运营业绩。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并满足运营业绩要求(见附件1),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所列条件,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五)检测能力。具备检测分析污染物化验(实验)室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和不少于2名分析测试人员。

(六)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申请受理

对申请资质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退回,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受理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乙级和临时资质的请登录www.hbepb.gov.cn 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企业申报系统按申报内容顺序填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申请资质或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

(4)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说明应具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化验室(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具有专业资格的分析测试人员、分析的项目,附仪器设备照片、购买发票及工作场所证明;熟悉仪器设备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并能按照分析方法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制度;

•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操作规程

•环境保护设施排污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及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制度

•运营状况记录、台账及监督检查制度

•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制度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临时资质除外);

(8)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证明;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环境监测、运行状况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已公开的证明材料(临时资质除外)。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运营现场进行核查,需提交运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正常,排放污染物达标的证明材料。

(二)专家现场核查意见

专家组现场核查后,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表上提出核查意见(见附件4)。

(三)环保部门意见

申请乙级和临时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资质审批

1、公示

对申请乙级和临时资质单位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条件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2、审批

对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条件和要求,公示后无议异的,经主管处室和相关处室领导会签后,报厅领导审批。

3、公告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工作时限

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办结15个工作日。其中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公示期7个工作日、拟定审批意见1个工作日、审批4个工作日。

九、资质变更

资质证书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有持证单位在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十、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运营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且每年年度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2012年10月以前环保部颁发的运营资质到期后重新申报办理。

十一、办理机构及地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与合作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邮编430072。

联系电话:027-87167128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至12:00,14:30至17:30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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