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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宣恩县观音坪水电站开发项目有关环保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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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宣恩县观音坪水电站开发项目有关环保问题的复函

恩施州环保局:

你单位《关于宣恩县观音坪水电站开发项目有关环保问题的请示》(恩州环文[2016]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中“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的规定,观音坪水电站位于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项目继续建设实施与法律法规冲突,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待项目建设与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冲突问题解决,并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再行实施。请你局切实做好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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