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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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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立足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发展大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建立科学普查体系,查清污染源状况,强化管理,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各地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突出环境质量的核心,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探索省内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排放特点,深入分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问题,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

四、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全省境内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军事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要求另行制订实施方案。

五、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可增加普查污染源普查对象类别,增加的类别应报国务院第二次国家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务院普查办”)批准。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主要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对象为主。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相关统计资料,确定普查对象(单位)。

畜禽养殖业:以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为主要对象。

农业和林业种植业:对种植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产量、用水、肥料、农药、农膜、秸秆产生量和污染产生、排放情况进行普查。

水产养殖业:对水产养殖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产量、用水、鱼用化学品、投饵量和污染产生、排放情况进行普查。以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滩涂增养殖等养殖单元为对象。

其他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以国家下发普查技术规定和表格为准。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燃煤、燃气及其他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镇、农村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非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纳入普查范围。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排放情况。

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情况;汞、镉、铅、砷、铬等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专项调查燃煤发电行业废气中汞的排放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具体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普查内容为主。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主要参考排污许可证内容。

2.农业污染源

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总氮、总磷、氨氮产生、排放(或流失)情况。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农业、林业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畜禽养殖业氨的逸散性排放情况。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消费情况。

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水质和排水情况;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生活源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源废水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废液/排水情况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排放情况。

焚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汞、镉、铅、铬、砷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污染物排放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船舶、铁路内燃机增加废气、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开展湖北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源专项普查。重点流域包括长江经济带主轴线、汉江生态经济带、清江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带、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点区域包括长江中游城市群(含武汉新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业园区、生态红线区域等。

开展湖北省重点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汽车制造、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含磷化工、钒化工及矿石采选)、有色金属冶炼、伴生放射性矿采选等重点产业行业以及机动车尾气、生活污水、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源的专项普查。

开展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专项专题调查。调查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北湖的突出环境问题,包括四湖流域(含洪湖和长湖)、通顺河、东荆河等流域和全省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六、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普查技术路线见附图。

(一)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污染物排放情况,采纳2017年监督性监测的有效数据。

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排关系。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重点区域、流域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重点区域、流域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

重点行业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和排放比重,结合行业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深入调查研究重点行业的产排污关系,对国家下发的产排污系数进行科学更新。

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专项专题调查:利用普查数据库,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湖北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七、普查实施步骤

全省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各项工作步骤拟计划如下,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10-2017.12)

主要有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进行前期宣传、动员启动、培训、清查建库和试点调查等工作。

1.成立机构。省政府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污普”),由省环境保护厅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污普办”)和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省环污普办”)。2017年9月底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开展的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经费补助。

3.前期宣传。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

4.动员启动。2017年10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省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

5.前期培训。省普查办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参加国家污染源普查培训班,编写省级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分级组织培训。

6.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和建库。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各地普查办和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国务院污普办审定后,印发到各地污普办和省污普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其他工作内容。配合做好国家试点申报工作和贫困县污染源普查经费补贴的摸底,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工作、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更新前期研究工作、污染源普查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对接调试和专项专题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1-2018.12)

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的的部署,组织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进行入户调查和数据录入,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同步组织开展中期培训、产排污系数更新、数据汇总终报和专项专题普查,深化成果应用。

1.污染源信息填报和入户调查。启动全面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普查表格,2018年6月底前,各地普查办组织辖区内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录入、汇总和建立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根据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普查办同步分类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对通过初核的污染源数据汇总录入数据库,同步传送到省普查办数据库。2018年9月底前,开展普查数据与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排污费征缴和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完成数据汇总评估工作,将汇总数据评估和技术报告报送省普查办,完成数据终报。

3.数据质量控制。各级普查办强化普数据查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市、州、神农架林区、直管市(以下简称“市(州)”)普查办负责数审核,对本地区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省普查办根据入库数据分析结果,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组织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检查部分污染源基本单位,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对终报数据的核查,审核和校验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接受国务院普查办数据质量审核。

4.湖北省污染源普查信息化平台对接和运行保障。根据国务院普查办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安装和运行的要求,进行安装对接和功能延伸开发,配齐操作终端和质量控制现场跟踪记录仪,进行运行维护,满足污染源数据电子档案建库、录入、存储、统计分析的要求,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数据库安全。

5.产排污系数更新。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在入户调查、录入、核算、校对、审核过程中,结合专项专题普查,在认真核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各地、各行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更新方案和污染源清单,由省普查办汇总,上报国务院普查办批准后,作为污染源入库数据的依据。

6.中期培训。根据国务院普查办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参加国家污染源普查中期培训班。省普查办和市(州)普查办分级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的中期培训。

7.专项专题普查。与普查工作同步启动湖北省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重点领域专项专题普查,在2018年底前进行初步验收。研究污染源排放、地理空间分布与环境质量、环境问题的综合分析,为产排污系数更新、改善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依据,深化普查成果应用。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1-2019.12)

全面核查和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进行成果汇编,接收国家验收考核,开展各市(州)普查工作验收,发布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进行总结表彰。

1.工作总核查。2019年3月底前,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总核查,开展污染源终报数据第二次审核和修改完善,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做好迎接国家验收考核的准备。

2.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举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及开发利用培训班。

3.成果汇编。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和湖北省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4.验收考核。2019年7月底前,组织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19年11月底前,接收国务院污普办的验收考核。

5.总结表彰。对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向国务院污普办推荐全国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成果发布。2019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其他相关成果。

八、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省污普”),由省环保厅组建省第二次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污普办”)。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协调办公室(小组),任命联络员。

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按要求成立工作专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省境内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省政府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污普办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共同推进。

省环境保护厅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省环污普办”),与省污普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和督办各地各部门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省污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报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协调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见附件。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普查工作考核情况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

污普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半年终考核”工作机制,按污普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级污普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污普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培训

省污普办负责组织培训市(州)污普办和省污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人和骨干,组织培训师资和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有关人员,组织上述人员参加国家的有关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污普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本级的培训,并做好对下属污普办录入员、污普员和污普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

各级污普办编印第二次污染源污普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污普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污染源污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污普。各类污染源污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确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污普表的填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环保科研院所、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第三方机构参与污普调查、质量核查工作。

九、污普经费

本次污普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污普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现场监测,污普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省级污染源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污普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污普表的印制、污普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污普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本市污普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污普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污普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污普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级经费预算应满足辖区内的污普工作任务要求,预算编制工作由所属市级的污染源污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完成。

各级污普办根据污普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中。

十、污普质量管理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污普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移交司法。

各级污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污普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污普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污普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污染源污普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污染源基本单位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各级污普机构对同级污普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污染源污普质量跟踪管理系统、污普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办、专项核查和执法检查的方式,严厉查处污普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污普数据核算和质量评估考核制度。各级污普机构要加强污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污普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环境统计数据及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审核。各级污普办要加强对下级污普办工作的督办、质量核查及验收考核,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和督办,切实保障污普工作进度和质量。

十一、污普成果和应用

(一)建成全省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按省、市(州)、县市三级行政区域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及其他相关需求分类建档,可进行检索和查询。

(二)全面查清我省污染源产生排放的基本情况。查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数量、行业、地理空间分布情况,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的基本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基本反映我省现有污染状况、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污染变化趋势,阐述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短板。

(三)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污染源专项专题污普。对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源进行专题专项污普,分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排放特点及比重,有针对性地与目标环境质量、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式方法和产排污系数。修正和弥补了以往常规统计和抽样调查的不足,为优化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思路和路径。

(五)建立“污染源清单”体系。利用污普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并形成持续动态更新的机制,为源解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加强环保基础能力,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普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通过污普建立的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和编制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及专项专题污普技术报告进一步充实环保基础数据。

(七)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的大规模宣传和广泛动员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污普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图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污普技术路线图

附件

成员单位普查职责

省统计局: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有关污普报表;参与编制污普实施方案,负责面向各市(州)污普骨干培训统计知识;指导污染源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提供有关专项污普、统计年鉴、统计报告材料,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化数据,完成相关数据融合工作;配合做好污普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市(州)做好污染源污普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普数据,审核有关污普报表;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工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普数据,审核有关污普报表;提供有关数据和报告,配合完成工业源的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机动车、工程机械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数据,审核污普报表;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人口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污普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数据和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化数据,完成相关数据融合工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污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矿产采选放射性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放射性污染源信息数据,提供国土资源污普有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核实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污普,以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提供城镇建筑、市政及拆迁工地等信息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核实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全省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普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利水文污普资料,配合做好长江干流、汉江、清江、四湖流域、东荆河、府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洪湖等流域水域的污染源专项污普工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农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普数据,审核有关农业污染源污普报表;参与编制污普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污普工作方案;负责面向各市(州污普骨干培训农业污染源污普知识;指导农业污染源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农业污染源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污普技术报告;提供农业污普资料,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农业机械和渔船等农业生产器械的基本名录和污普数据;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地税登记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国税局: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国税登记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国有企业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工商注册登记部分);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中有关质量监督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卫计委: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理机构污染源基本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城乡人口污普统计数据、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理机构登记管理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审核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林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审核林业机械基本数据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林业污普资料,配合做好上述污染源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南水北调管理局:负责审核丹江口库区(含水源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丹江口水库水文水情资料,配合做好该水域污染源专题调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污普成果为污染源基本单位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污普数据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提供相关资料,开展相关污普成果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供长江流域湖北境内水文水情资料,配合开展长江流域污染源专题污普工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长江港航湖北管理局:负责审核长江航道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基本名录和污普信息,审核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普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开展上述工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武汉铁路局:负责审核湖北省境内内燃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湖北省境内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普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负责审核湖北省境内飞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提供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普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省污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污普领导小组按照省污普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污普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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