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提升城市污水厂处理能力。到2018年底 ,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各市、州、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 A提标改造。各市、州、县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和85%。2018-2020年,全省将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77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约 250万立方米 /日。到 2020年底 ,全省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 ,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 ,实现污水应收尽收 ,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十三五 ”期间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新建主干管网 3500公里 ,改造老旧管网 770公里 ,改造雨污分流管网 3300公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全面实施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收集率达到 85%以上。对城市现有合流制排水管网要 — 76 —
加快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解决因雨季水量增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直排水体影响水环境等问题。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 ,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 ,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 ,提升污水处理效益 ;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 ,加快建设截流干管 ,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同时,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 ,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 ,利用先进养护技术 ,保障运行维护经费 ,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四)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2018-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计划新增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54座,总能力约 3560吨/日 (以 80%含水率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 , 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80%,2019年达到 85%, 2020年达到 90%。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 ,按照 “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要求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 ,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 “联单制 ”,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 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 ,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 (利用 )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五)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符合条件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运营。2018年底前 ,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 ,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 ,同步完成改造。 2019年底前 ,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 ,加强在线监测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查漏补缺 ,完善配套入户管网 ,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2020年底前 ,全省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各地要按照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 ”的原则 ,积极推进再生水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逐步扩大用水规模。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 ,科学确定再生水价格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使用再生水。在水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 ,电厂、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 ,鼓励使用再生水。2018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15%以上 ,2019年达到 20%以上 ,2020年达到 25%。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 ,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在城市重点区域、新建功能区等地区 ,加强规划引领,配套建设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市改造升级,不断加快基础管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补齐乡镇污水处理短板。各地应科学统筹 ,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 ,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 ,按照新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要求执行。
(三)严格污水处理工作标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 ,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 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 80%、处理率大于 75%,污水厂负荷率 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 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 80%。污水处理厂按要求配置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信息平台通过监测数据 ,实现对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要保证常态化规范运行。
(四)创新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中 ,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 — 79 —
同步、建管一体 ”的原则 ,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 ,采用 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 ,做好新建与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鼓励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 ,谁承建谁承担运营责任。PPP社会资本方不得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转包。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 ,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网、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由市、州组织评审 ,报省住建厅备案 ,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 ,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简化乡镇污水项目建设程序。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 ,简化程序、优化流程 ,实行联评联审机制。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 ,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实施的责任体系。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督办考核。各地要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 ,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在线监测和监督指导 ,并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 ,各地要整合相关资金 ,用于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市县 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 ,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建成后投入运营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省级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 ,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 ,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 ,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 ,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融资 ,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 — 81 —
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 ,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 ,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各地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制度 ,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对污水处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及时总结经验 ,提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水平。乡镇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工艺流程 ,县 (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 ,优选工艺 ,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
(五)严格考核管理。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内容。省级建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制定《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对市 (州)、县 (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