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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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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摸清我省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现状的基础上 ,对全省 17个市 (州)行政区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 (重点是规模以上 (日排放废污水 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 10万吨以上 )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参照执行 )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管 ,优化长江沿线排污口布局 ,强化河湖岸线管理 ,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改善河湖水质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 “三水共治 ”,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和 “一江清水 ”永续利用。

2018年6月底前 ,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 ,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18年11月底前 ,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 ,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2020年 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 ,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2018年 6月底前,拆除 7个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入河排污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按整改时限彻底拆除。(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 11月底前 ,按以下要求完成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整改 :1.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 ,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2.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入河排污口 ,设置同意或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 ,要按分级管理权限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定通过后 ,补办相关手续 ;对未经设置同意且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 ,恢复原状 ,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按国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明确的湖北省近期实施项目清单要求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 ,限期进行治理 ;对基本符合要求的 ,要严格监管 ,不断规范提升。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 ,尽快实现雨污分流 ,综合整治污染源。 (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SL532--2011),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 ,确保一口一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 ,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 ,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研究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逐级明晰监督管理权限。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实时监控体系 ,实现监控监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各地要组织核定重要水体纳污能力 ,提出限排意见 ,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依据水体纳污能力 ,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 ,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 ,要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 ,减少废污水直排入河。(责任单位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整改责任。市、州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改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 ,层层分解任务 ,逐项细化落实,加强工作督导 ,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各地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实施 河“(湖)长制 ”的重要内容,将整改任务纳入 “一河一策 ”实施方案 ,把责任逐河 (段)分解落实到相应河长 ,明确各级河 (湖)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跨行政区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

(二)深化整治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 ,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根据各市、州入河排污口整改清单 ,逐项梳理研究 ,制定整改方案 ,推进整改落实。各市、州要形成专项整改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省水利厅。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明确工作专班 ,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 ,适时开展联合督导 ,确保整改实效。每两个月各市、州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 ,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 3日内。

(四)强化问责处理。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 ,对未 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 ,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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