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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再生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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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再生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再生铅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我省再生铅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再生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如下审查审批要求。

一、总体要求:再生铅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60号)、《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1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71号)、《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36号)及《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要求适用于我省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再生铅项目是指以废铅蓄电池(不低于80%)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的项目。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上一年度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的区域,应首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应建设在包含有色冶炼产业定位,且集中供气、集中供水、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项目建设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支持园区外现有企业搬迁入园。支持现有铅冶炼企业进行再生铅冶炼改造。禁止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

再生铅项目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重金属排放指标进行区域替代。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的,该区域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并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防止盲目建设。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搬迁项目应根据《环保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的要求。

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参照《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60号)及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点。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首先妥善解决,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的要求。

六、工艺装备要求:预处理过程,再生铅项目拆解设备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置,并实现微负压生产。废铅蓄电池处置地点必须是封闭式的,并做到防渗、防溢流,远离水源和热源;破碎分选装置应采用全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确保铅膏、栅板、隔板、塑料和电解液完全分离;脱硫副产物均需回收;分选废水须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熔炼过程,必须采用富氧熔炼方式,鼓励使用连续熔池熔炼炉、短窑及其他先进的熔炼炉,且炉体密闭,负压收集逸出气体;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程,具有炉内温度、压力、气体成分、废气流量或速率、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装置;余热利用装置采用高效的余热换热器,余热用于发电或供给热水、热空气。粉状物料储运采用封闭式仓储,贮存仓库配通风设施,封闭式输送。未采用预脱硫工艺的,必须配备尾气脱硫工艺。

电解精炼过程,熔铅锅应自动加药,残极连续机械加入,阴、阳极自动铸造,电铅锅机械扒渣;板栅直接回收熔铸。

熔铸、熔炼废气应采取有效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36号)综合评价指数先进水平要求。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全密闭措施,备料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电解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冶炼炉窑开、停炉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的项目,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不低于15米。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

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区域或行业内削减,并明确2倍减排指标替代来源,替代来源不得重复使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做到减量替代。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深度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其他外排废水应纳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拆解企业必须配套污酸处理系统。对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中重金属达到车间排放标准后可全部回用;炉渣冷却、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原则上全厂只设一个废水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并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区应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生产装置、罐区等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重点防渗处理。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内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全面分析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罐区应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应与事故池连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及使用要遵守相关规定。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渗处理,禁止事故废水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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