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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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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如下审查审批要求。

一、总体要求: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31号)、《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等国家有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要求适用于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以蓝湿皮为原料的制革及毛皮加工项目也应参照执行。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原则上选址于具有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定位,且集中供热、

集中供水、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

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重金属排放指标进行区域减量替代。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集中区域或重金属铬重点防控区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园区外的现有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当逐步搬迁入园、整合兼并、升级改造;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集中区域,新建项目排污量应从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中减量替代,实现区域增产减污,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铬渣回收处理项目。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搬迁项目应根据《环保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的要求。

五、防护距离要求:参照《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GB/T18082.1-2012)及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

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点。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首先妥善解决。

六、工艺装备要求: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应采取鲜皮低温冷冻保存或低温低盐保藏(添加无毒杀菌剂)技术。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用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鼓励采用无铬鞣制技术。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取清污分流、分段收集等措施,实现污染物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新建(改、扩建)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流水洗及逆流清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转鼓(划槽)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全自动控制,设备内的剂、液进出需采用管道自动输送。新建(改、扩建)项目铬鞣、复鞣工段应单独集中布设。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用超载、Y型等节水节能转鼓;水场车间应实施DCS自动控制;染色工段应采取全电脑控制技术,实现自动加料;喷涂工段应采用低压喷涂设备。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原皮库、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等臭气产生设施需设置密闭收

集系统,恶臭气体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涂车间废气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各工段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不低于15米。

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区域或行业内削减,并明确2倍减排指标替代来源,替代来源不得重复使用。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铬鞣废液、铬鞣清洗水、脱脂废液、含硫废水和染色废水应分类、分质单独收集预处理;铬鞣废液、铬鞣清洗水应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于企业自身回用,无法回用的应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按照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并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区应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生产装置、罐区等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重点防渗处理。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鼓励对含铬皮屑、含铬污泥等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含铬皮屑、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内

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全面分析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罐区应按要求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应与事故池连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及使用要遵守相关规定。设置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渗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的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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