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江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航道相关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新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航道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妥善实施。
第四条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动力条件,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明显降低及冲淤条件改变的,应提出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提出了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不直接排入水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水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水质能够得到恢复。
第五条按照“避让、减缓、生境修复、补偿”原则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应提出明确的产卵场修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护滩等生境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方案。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应提出加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或海域消失,不会对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应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项目存在施工船舶溢油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八条项目为改、扩建的,全面梳理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水生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实施时间和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一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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