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电
桂政办电〔2018〕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依法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实施的环境合理性、科学性,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集约利用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容量,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完善规划方案,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加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力度
(一)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重点抓好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或实施的园区发展规划,在产业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进行规划修编时,要重新进行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 年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按照同级审批规划同级审查环评的原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批规划草案的机关,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存档备查,同时抄送组织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层面审批的规划草案,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工作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产业布局管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式管理。
对已通过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园区,符合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大或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环评的内容、降低类别。
原址改扩建项目无新增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可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推动园区定期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并建立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共享数据库,缩短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时间。
四、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监督
(一)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在组织规划编制过程中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技术规范编制规划,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草案编制工作有效互动。
(三)规划编制部门未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因工作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在规划审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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