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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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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50号(资源环境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环提函[2016]11号

何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在加强固定源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部完全赞成您关于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的建议。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环保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已试行多年。《水污染防治法》以及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法律效力等都作了规定。依照现行的环保法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办理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拟分步推进,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按照设想,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由此整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三同时”、总量控制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将实行综合许可证,目前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为主,未来将通过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扩展至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同时,排污许可证将实行“一证式”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企业遵纪守法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依据和平台,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均通过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我部正在起草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拟尽快按程序发布实施。您提出的建议,与我部正在开展的工作高度契合。

关于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我们完全赞成您的意见。二者的整合是实现固定源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的关键。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合理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提前对建设项目的排污行为、执行标准及防控措施提出要求。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控制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部将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改革,逐步整合完善两者的审批程序,实现无缝对接。

依照新《环境保护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由我部负责起草。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条例草案,并加强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全力推动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王炜

联系电话:(010)6655661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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