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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穴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武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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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办发〔2016〕22号

中共武穴市委办公室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穴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武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武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扎实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武穴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武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穴市委办公室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武穴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黄冈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黄办发〔2016〕14号)等规定,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含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风景管理区、工业园区等,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监管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三)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五)加强环保工作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环保工作职责,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依照权限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三)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落实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五)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六)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科研等政策。

(七)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水源保护、危废管理、辐射监管、环境应急、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八)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

(九)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建设环境保护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党委有关机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党委、政府对生态损害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对违反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因环境保护工作被追责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诉。

(二)组织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组织协调环保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

(三)宣传部门负责规划、部署、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实施环境保护宣传计划;推动环境保护理论学习;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环境保护舆情监测。

(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拟定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编制的分配、调整意见。

第九条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审理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案件;执行已生效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判决、裁定;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二)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对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侦查、审判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开展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扶持环保服务业发展,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二)经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行业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城东医药化工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转型与升级;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嫌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支持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禁鸣区、禁鸣路段的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灾害,实行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普及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执业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律师、法律顾问开展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援助。

(七)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大对环境资源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投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八)人社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指导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招录高素质的环保人才;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九)国土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牵头做好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基础制度;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提出措施建议;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推进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建筑环保科技项目;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开展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依法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监督实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交通运输准入制度和运营规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车(船)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因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划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依法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综合治理;强化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监管及砂场的规范治理;负责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负责农村安全饮用工作;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水库、河流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配合参与涉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农业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推进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农业面源污染监督监测与防治,依法监督监测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实施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十五)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武山湖湿地公园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组织和落实造林绿化工作。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落实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外资行业的环保准入工作,推进贸易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十七)文化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创作推广,挖掘湿地慢城、匡山文化、禅宗文化等武穴地域文化中的生态特色;负责广播电视电磁辐射设施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印刷行业采用绿色印刷材料和技术。

(十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统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依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一)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生态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预防旅游开发与经营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人文生态旅游区建设。

(二十二)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资源损害。

(二十三)法制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依法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港航部门负责加强对港口的规划与建设、港口岸线与经营许可的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对长江武穴段沿线码头整治工作,依法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工作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关闭或搬迁。

(二十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围墙外及建筑渣土(垃圾)的管理;负责城区内各类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沿途抛洒、泄漏等管理;负责城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监管;负责城市道路、小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保洁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长效机制;负责餐饮业油烟、建筑施工及商业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禁限鞭管理;编制实施园林绿化规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其他相应环境管理职责。

(二十六)水产部门负责组织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依法查处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

(二十七)畜牧部门负责制订畜牧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畜禽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和畜禽养殖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推行畜禽清洁养殖和生态养殖,督促畜禽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十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参与规划环评工作。

(二十九)税务部门负责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排污税费改革政策。

(三十)工商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无照从事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依法依规予以规范和查处;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管;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

(三十一)质监部门负责配合建立健全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及标准体系;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定期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生产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城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三)农机部门负责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执行农作物机收和农田耕作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机械下田作业,抓好农作物综合利用工作。

(三十四)农村能源部门负责制订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沼气建设规划,大力推进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沼气建设。

(三十五)招商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环境质量状况纳入招商引资宣传内容;坚持招商要选商,严格把好招商引资环保准入关口,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落户。

(三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十七)广电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列入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布置、组织、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宣传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环境保护重大活动的广播电视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三十八)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及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船舶乱停乱泊等工作;严禁运载危化品船舶停泊作业。

(三十九)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完善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政策;将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四十)“三治”大队负责城区以外路面超限、超载、抛洒车辆上路和源头管理。

(四十一)供电部门负责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非法排污企业及时断电,并提供断电证明;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系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保障。

(三)组织拟订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管理责任制和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环保责任制和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建立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排查、污染防治体系以及环境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预防和遏制各类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五)参与配合环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完善本部门(系统)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对落实防范环境安全事故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评价机制。

(一)市委、市政府出台《武穴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管理办法》,每年分解细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与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各镇(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年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述职,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林业、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善后处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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