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65
首页 环境新闻 正文

关于试行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的通知

环境新闻 4.13k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使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能够尽量规避社会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提高建设项目可行性,缩短建设项目环评评估和审批运行时间,省环境保护厅决定试行环评预审制。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试行环评预审制

(一)预审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年省级重点产业推进名单中由省环保厅审批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中选取;

2、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水体功能指标的重点流域和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重点区域中,存在环境敏感问题或环境隐患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预审的方法:在建设项目初期谋划和开展立项阶段,针对产业环境政策、污染物排放总量、选址合理性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制约性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评预审。

(三)预审需要提供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特性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地方规划部门对拟定选址或选线的意见)。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周边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以上资料要附有关图件或示意图。

3、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主要环境风险、风险防范措施。

4、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量较大的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项目总量增减初步测算和初步平衡方案。

二、通过环评预审的建设项目,经预审判定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很小、环境风险较低且选址不处于国家和省、地方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估和审批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项目可以进行内审和函审,不组织专家评审会议。

三、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21日

上一篇 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重新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