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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废矿物油生产再生油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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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废矿物油生产再生油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讨论

我国每年产生约480万吨的废润滑油。所谓“废润滑油”,其中只有不足10%不能利用的废物,而90%以上是可以重新加工再利用的,1吨废润滑油可再生850~950公斤的润滑油基础油。将废润滑油经过适当的工艺处理,除去变质成分及外来污染物后,成为再生基础油,并根据不同的需要重新加工生产成新的润滑油。但是本类项目由于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属危险废物,关于项目是否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因为发改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并末在备案证上明确界定项目属于产业政策中的某一具体条款,通常只是注明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对于此类项目是否属于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的法规分析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属于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而对矿物油(废润滑油)进行再生属于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再生利用,符合《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条例》中同时明确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二、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中第三条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之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本项目属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油。符合《资源综合处用目录》。

三、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符性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对资源综合利用类别、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及退税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第二类废渣、废水(液)、废气中2.12 废矿物油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且符合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这两项要求时,退税比例为50%。一般利用废矿物油(废润滑油)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所以符合要求。

综上分析,利用废矿物油(废润滑油)生产润滑油基础油项目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因为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以认定,各地也发布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办法,故企业建成投入运行后,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规定下,应积极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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