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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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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近期,省厅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权限。为了使地方环境保护局审批工作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本着服好务、把好关的原则,对我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把行业准入关。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同地方发改和工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对产业政策不明确的,不能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建设项目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者要求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严格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我省。

二、建立和完善专家审查制度。省厅将充实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进一步吸收一批国家、地方和行业的专家,为全省环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各地要立足当地,依托省内外专家,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实际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当地专家库,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地区,可以通过加强交流,在具体项目审查中邀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国家、省内的专家和大专院校老师,带动当地环评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审查和环评机构管理。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当地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打分。环评文件如果存在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评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明确等问题,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记录在案,定期上报省厅。省厅查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对于发现查实的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编造数据和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严重违规问题将上报环境保护部处理。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对本次下放权限中报告书类项目都要开展环境技术评估。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涉及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敏感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环评文件都应由环境工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当地暂未成立评估机构的,或者地方评估机构不熟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难以把握的建设项目,均可以委托上级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评估机构要规范技术评估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导则等要求进行评估。

五、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审查。对于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单独设置环境风险篇章。主要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从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方面考虑并预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根据预测结果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六、加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51号公告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形式,让社会广泛知晓项目基本情况,将报告书简本和项目受理审批情况及时在当地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并把反馈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项目审批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七、省厅将加强对地方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每年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地方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质量、环评信息公开、环评档案管理等工作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评估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1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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