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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草精油提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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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草精油提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复函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艾草精油提炼建设项目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黔环呈〔2018〕2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信所述的艾草精油提炼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的“2684香料、香精制造”,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39类的“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项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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