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8〕11号 时间:2018-06-13 字体:小 中 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饮用水水源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入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未进入输水管网送入用户或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第三条 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跨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政府提请省环保厅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政府提请省环保厅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六)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七)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八)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十)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
(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的码头;
(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活动;
(三)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监管,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发现并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权限内取水许可等许可事项。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严控地下水超采;负责指导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数据发布,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对属地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发改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筑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依法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管理。
国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对水源造成污染。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使用饮用水水源的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对供水单位的出厂水、供水管道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和数据发布。
旅游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草原保护。
水源管理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水源的运行管理,并根据需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巡查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所在地政府。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水源管理单位要立即告知饮用水供水单位。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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