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有效防控秸秆露天焚烧,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等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二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县(区)、高新区、经开区(以下简称单位)等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
考核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督查检查、综合利用、经费投入部分 以资料审查为主,禁烧成效部分以现场核查为主。
秸秆禁烧期(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单位、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惩考核办法,逐级开展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设得分项50分,基础分项50分。得分项50分,为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督查检查、综合利用、经费投入等5项总分。基础分50分,为禁烧效果项,实行扣分制。评分标准根据年度相关重点工作具体安排布置情况调整。
(一)组织领导(5分)
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网格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单位、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小组等各级秸秆禁烧工作网格的,得2分。
2.成立禁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调度、安排和落实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得1分;建立联席会,联合联动,合力攻坚的,得1分。
3.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等,进行安排布置,签订目标责任状。召开工作会议,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的,得1分。
(二)宣传动员(5分)
4.制定宣传计划,强化宣传引导。制定印发秸秆宣传工作方案的,得1分。
5.加大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的,得2分。
6.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通过秸秆禁烧宣传车、固定广告牌、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进行宣传的,得2分。
(三)督查检查(10分)
7.落实督查检查要求,建立督查检查网络体系。制定印发督查检查方案,有效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的,得2分。
8.各单位,各乡(镇)成立督查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实施重点督查、交叉督查、巡回督查的,得2分。
9.村屯成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巡查队伍。明确巡查责任,分片逐级落实责任,实行全天候不间断专人巡查的,得2分。
10.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有效运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得2分。
11.日常监管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制度及工作网络健全,及时报送信息的,得1分。档案资料齐全的,得1分。
(四)综合利用(20分)
12.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及其它激励措施、奖惩办法(5分)。制定本区域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方案相关文件政策的,得3分;出台其它激励措施和奖惩办法的,得2分。
13.秸秆综合利用率(15分)通过“五化”途径和项目,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省、市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的,得15分,未达标不得分。
(五)经费投入(10分)
14.秸秆综合利用投入(8分)。投入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或相关政策奖补等,保障按期完成国家、省阶段目标任务的得8分,有投入,按完成任务目标比例,视情况给分。无投入不得分;
15.禁烧工作经费保障(2分)。对秸秆禁烧工作车辆燃油、人员午餐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及对三级、四级网格员给予一定补贴,有投入视情况给分,无投入不得分。
(六)禁烧效果(50分)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辖区范围未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火点的得50分。有以下情况扣分(扣完50分为止)。
16.紧盯“第一把火”。对全省第一把火的单位,扣50分。对全市第一把火的单位,扣30分。
17.严控环保部、省卫星出现火点数。按环保部网站和省公布的火点数,每一个扣2分。因火点数被上级通报问责的县(区),扣20分。
18.严控连片焚烧(20亩以上)。查实一起扣5分。
19.禁烧期督查检查。查实一处秸秆焚烧火点扣2分。
四、奖惩办法
(一)依据考核结果得分,对各单位进行排名,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凡每次考核排名最后1名的县(区),且综合得分在良好以下,由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约谈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连续2次考核排名最后1名的,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对因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等,造成秸秆焚烧现象较为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二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对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全省或全市第一个火点的,直接扣拨相关单位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省里已扣拨过的,市里不重复扣拨。
(五)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无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请示另行给予奖励。
(六)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三级、四级网格员给予一定补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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