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推进供给侧改革,达到便民便企的目的,根据环保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要求,结合我市环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项目环评豁免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
1.对列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1)的项目,试行项目环评豁免管理,不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2.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豁免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试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从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试行备案管理,列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项目列表》(见附件2)中的项目办理登记备案即可,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办理形式(申请表见附件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表。对于备案材料齐全(具体见附件4)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3.备案前,当事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环保责任和义务,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负责。
4.备案后,审批部门将备案文件转监管部门,纳入网格管理,监管部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5.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三、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发挥规划环评指导作用
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且按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了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区域环境风险应急等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区域内的项目,可按如下意见简化环评内容:
1.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方案比选、社会影响、生态影响等有关内容可简化。
2.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环评中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监测数据,可直接引用作为项目环评的监测数据,产业园区环境监测数据也可用于项目环评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3.园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已经明确的,企业的环境风险联动内容可简化。
4.产业园区周边居民已按规划环评要求完成动迁,园区无环境纠纷的,公众参与内容可简化。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的有关要求,按《关于印发<2015年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大环发﹝2015﹞83号)执行。
四、本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方案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