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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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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Windtreeliu2018-11-27 7:43分类: 标签: 原创

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8年 11月5日发布且正在征求意见,细看了一下征求意见稿,共87条,再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共30条,单从法规条数来看,《排污许可条例》的 条数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多了很多,生态环境部还是想依着《排污证许可证管理条例》来把建设项目排污管理清楚,却不知道真正实施起来结果会如何,实施后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会不会辜负生态环境部的期望。

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立法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在第一条中已明确规定即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制订的本条例。

2、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3、管理手段:总则的第3、4、5条已经明确了管理手段,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环境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来实施,其中环境评价是事前预防手段,环保设施“三同时”则是事中和事后手段。

5、法律责任:将未批先建的法律处罚交由《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条例》主要落实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同步投入运行的处罚。即未执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后评价进行处罚。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1、立法目的: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管理范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3、管理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4、《条例》的大部分篇幅在介绍排污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发放条件、审查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象简明的排污许可证发放技术手册,凭着这个《条例》也能基本上发放排污许可证了。

5、法律责任:从第六十一条起至八十三条,罚则很多,不胜数,就是你领到了排污许可证,中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违犯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就有可能违法,全部是法律责任相关条例,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至管理,建设单位(实施主体)、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都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时候在想,生态环境部在进一步实施简证放权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已经落实到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则由企业自主验收,通过后则可以投入生产。投入生产后,凭一个简单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让一张证承担这么多的内容,真不知主管部门是如何考虑这张证的。这张证是不是灵丹妙药,包治百病?只有等实施后看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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