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公益诉讼的进展及思考
1、事情经过
“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开庭,事情已经过去了几年,其实事情的整体过程也不是很复杂:常州的几家企业搬迁后的的地被政府收储以后,进行了开发,新建常州外国语学校,且进行了一定的修复,由于修复需要时间,且修复过程中发生了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不适的现像,后由绿发会、自然之友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一审绿发会、自然之友所有的诉讼请求均不被支持,且由两家公益组织承担诉讼等费用等189万。一审的判决书的结论如下:
“综上,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两家公益组织均对此判决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上午9点半进行了公开审理,但是没有公开宣判,12月27日进行宣判。
2、相关资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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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错误是基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狭隘和错误解释 -2017-02-13
3、思考:
“综上,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还是从一审判决的总结来看:一审法院认为地块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由常州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仍然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对原告的三项主张消除危险、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不明白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不太明白,诉讼目的达到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就不支持了?
如果能确认该地块的环境污染是由三家企业造成的,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修复实际上也是一种污染治理。至于政府收储后,政府已经在组织环境修复工作,可以作为政府在代企业行使污染治理的职能,三家企业是要付给相关污染治理费用的。当然如果三家企业法人消失或是不存在,政府必须承担相关污染治理费用,因为政府应该为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将部分地块由原来的建设用地性质调整为绿化用地的性质,土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定程序、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从另个一个角度看,土地是有价值,属国有资产......。
具体结果如何,再看高院的的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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