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
单位名称: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711XX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强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由你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环评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办理规划、施工、环保等所有工程建设报批报建审批手续。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委托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你单位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代理建设单位。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但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按照《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责任,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