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转行政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梳理、规范事业单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
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积极探索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的机构调整形式。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能将行政职能划归现有行政机构的,不设置机构;能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的,不新增机构;能转为部门内设机构的,不单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整合行政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不得突破各层级党政机构限额。
从严核定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部门内部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通过转变职能、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等方式,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通过深化改革,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调剂解决。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本市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后,如保留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并需重新明确职责,调整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如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并入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如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已经萎缩、工作任务严重不足,予以撤销。
二、过渡期内行政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构管理
已认定为行政类、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机构、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等,参照行政机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认真梳理规范。在整合、归并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机构,严格控制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其中,经梳理确认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按照中央和本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深化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实行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
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严把关,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原则,审慎推进。
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以及职责、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副处级以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区县编委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其他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各区县参照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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