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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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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2016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顺利完成,推进减排工作实施,根据《“十三五”环保约束性指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2016年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核算及国家复查核算。主要水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总磷、总氮等各地自行组织的区域性、行业性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由各省(区、市)自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考核方式

取消半年核查,改革年终审查。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量减排主体责任,实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工作机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统筹协调、一体实施。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服从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国家根据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对各省(区、市)实行差异化审查。对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区、市),原则上认可总量减排和重点工程减排数据;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之间差异过大的省(区、市),复核省级自主核查核算数据。原则上,对于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区、市),复核时不予认可非重点工程减排量;未完成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省(区、市),认定其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

三、核算方法

2016年各省(区、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包括两项:2016年减排比例和2016年重点工程减排量。2016年减排比例为2016年各项减排工程新增削减量之和扣除2016年新增排放量后的净新增削减量除以2015年排放量;2015年排放量以2015年减排核定数据为准。2016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为2016年各省(区、市)通过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1。

原则上,除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以外的重点工程必须具有连续、有效的监测数据,其减排量优先根据实测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计算。待行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且能提供企事业单位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后,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的行业减排按照许可证规则核算。

除重点工程外,减排核算将纳入能够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黑臭水体治理等非重点工程,具体工程及核算方法见附2。原则上,非重点工程在省级层面宏观测算、平衡分析。

不再对工业、畜禽规模养殖等固定源进行新增排放量宏观测算。对于生活源新增排放量,根据具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新增城镇人口或生活污水新增量等数据在省级层面宏观测算,具体测算方法见附3。

四、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根据地市报告情况,对2016年度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在12月15日前以快报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综合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总量减排初步数据,按时将年度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初步完成情况上报国务院。

待年底减排核算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各省(区、市)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修正,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年终总量减排考核报告以政府发文形式正式报送环境保护部,年终减排核算Excel表和减排考核报告等电子文件同步报送。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连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于3月底前报国务院,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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