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试生产的由来。1982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认真消理收尾项目抓紧接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几点意见》 ①( 1982年 7月 15日经基 ( 1982) 190号,现已被废止)文中,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作出如下规定"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和化工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可以安排不超过 3个月 (成套引进项目按合同规定 )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考核,合格后应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孚续,作为生产企业管理,不得以 ‘试生产‘名义吃 ‘基建饭’。其他项目在验收前一般不安排试生产阶段 "。按照该文件规定当时可进行试生产的项目仅限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和化工项目", l990年同家计委颁发的《同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②(计建设 ( 1990 ) 1215号,现已失效 )文中规定,引进设备项目外"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文件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安排试生产,由各个行业部门规定。
第二:原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现状。随着试生产的项目越来越多,实践中出现一些建设单位借试生产之机,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不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主体工程试运行,使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因 1986年颁布的《办法》并未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规定相应的环保要求,实际环境管理中环境保护部门缺乏相应的依据对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为适应实际环境管理需要,修讨前的原《条例》提出了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要求,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取消试生产。在本《条例》修改过程中,一些意见反映,当前建设项目"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现象普遍,不少建设项目借"试生产"之名,行"长期排污"之实,试生产到期后不及时申请环保验收,超期违法试生产,逃避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甚至有的项目环保措施未落实到位、治污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美其名曰"试生产",却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考虑到 2015年 10月川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批取消 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 ( 2015 ) 57号)中第 25项已经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为有效遏制"久试不验"等违法行为,本次修订删除了“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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