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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中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发布于: 2020-11-12 0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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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项目总投资额"的认定,目前仍存在不同理解。

一、第一种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流动资产投资额两部分构成,而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又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并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实行不同的核算方式。因此,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计算,应区分不同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于以核实。涉嫌违法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可以通过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也可以通过对涉案建设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可以由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以评估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也可以以投资行业询价的方式,按照涉案建设项目同类行业平均值认定其总投资额。对已经建设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实际总投资额小于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材料中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且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作为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分期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每一期涉案项目实际投资额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二、第二种意见:在执行本条过程中,确定"总投资额"应当遵循基本的原则是"过罚相当",即处罚的力度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生态破坏后果相适应。在实践中,项目是采取审批制、核准制还是备案制,最多只在金额认定方式上有区别,与认定"总投资额"并无直接关系。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总投资额"应当是指实际已经发生的投资额,而不能是计划、预计、估算将会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投资额。从理论上讲,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越大,工程规模也就越大,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破坏也就越严重,例如一条计划投资1000亿元的铁路,如果在环评文件获得批准前实施了部分路段的基础工程,实际发生投资 1000万元,虽然应当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罚款,而不能按照 1000亿元来处罚。二是在计算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计算方法,例如参考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度乘以施工进度、委托第三方评估认定等,这属于执法环节的技术间题。三是在确定罚款比例时,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选法事实、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例如对于经主管部门查处后拒不停止建设施工的、施工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应当从轻处罚。

两种意见相比较,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在实际工作当中,建议按第二种意见来确定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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