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采取措施不满足区域改善要求不得批准的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一:该项是体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而对环评审批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明确建设项目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本,特别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要降低环境影响,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国务院印发的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强化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其按期达标。环评作为‘预防为主 "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减排、保护环境、改善环榄质茧的重要举措和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评管理,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环评领域的重点任务。为严格环境准人,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在项目环评中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的约束机制。《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发挥"三线一单"中环境质量底线对建设项目的约束作用,强化环堤质量底线作为同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在项目环评审查过程中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及改善目标要求,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第三:环境质量改善是环评审批的基本要求。环评审批中应针对建设项目类型、区域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环境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空间管控,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严格项目审批。
1、一方面通过环评审批,推动建设项目提出最佳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逐步改善环境质量。
2、另一方面,改善环境质量倒退地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在环境质量现状达标区域,环评要充分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实施环境质量不超标,质量等级不降级,环境影响符合增量标准,实现"好的环境质量要更好"的管理要求;
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除民生和减排工程外,单纯项目实施可能加剧区域环境质量恶化,要改善环境质量,必须采取实施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项目污染减排结合的综合措施,才能实现"差的环境质量要变好"的要求。首先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国内外先进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排放,并通过总量管代、排污权交易等,获得排污总量。同时超标区域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限期达标的规划,明确限期达标的工作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展和保障等,并尽快予以实施。其中,涉及与拟实施项目有关的减排替代措施,必须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装置、具体工程措施,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以及未落实应承担的责任,确保项目实施后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这也是超标区域建设项目能否实施的前提条件。
第四: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战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认为,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区域内,建设单位及地方政府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堤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改善甚至恶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不予审批相应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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