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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什么情况下应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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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什么情况下应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重新报批”的规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规定。经行政审批批准的事项发生重大情形变动的(包括内容和时间),该事项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原行政审批中批准的必要条件。由此,为了避免产生行政审批漏洞,保障行政审批的权力。在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中,通常要求对审批批准后发生重大情形变动的事项进行重新审批或审核,以便确认是否满足原行政审批中批准的必备要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情况同样如此。从建设项目的内容来看,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可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其中任何一项发生重大变动都可能造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两个方面,如果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致可能对环境造成新的不良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很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起到防止环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这里的"重新报批,应当理解为针对建设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动,全部或者部分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报环保部门审批。2015年,环境保护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印发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第二“重新审核”的规定:建设项目建设时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的规定。从建设时间来看,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如果一直不开工建设的时间过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周围环境或原审批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因此需要针对上述情形重新审核。具体而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之所以应当重新报经环保部门审核,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

第三“重新审批与重新审核”的区别:"重新审核"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予以重新核实。重新审核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于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项目的,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于续。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 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环保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收费。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条第一款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或重新报批作了规定,本条第二款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新审核作了规定。审批和审核都属于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环评文件审批,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批所需经费全额纳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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