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后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惜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发展,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作出评价,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正确性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督促环评机构提高评价质量和水平,同时对原补充预测的内容和减缓影响的对策措施,从而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原则和方法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一是目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从环境的角度确定项目是否可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检查、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预测项目未来环境影响和环保效果的变化发展趋势。二是阶段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项目投入运营生产的使用阶段。三是内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拟建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进行评价,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环境效果等进行评价。此外在比较的标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有所不同。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存在累积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存在持续变化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尚未显现效果的建设项目和存在较大影响或争议的建设项目。 2015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巾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日,(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从长远来看,如果环境保护部认为一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可以修订相关规章,将这部分建设项目也纳入后评价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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